美國親屬移民

  1. 不受配額限制移民:美國已成年公民之父母,配偶或未成年子女。
  2. 受到配額限制移民:持有綠卡者(永久居留權)之配偶或子女,美國公民之已成年子女和兄弟姊妹。此類移民因為受到配額限制,通常從提出申請至拿到移民簽證,需要等若干年。

一.不受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

根據美國移民法,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移民(近親親屬)不受移民配額限制,遞件即可進行申請作業。
  • IR-1:美國公民結婚已滿2年以上的配偶。
    CR-1:結婚未滿2年的配偶,先取2年條件式綠卡,到期前90天申請去除條件式。
  • IR-2:美國公民,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;包括婚生、非婚生、繼子女、養子女。
    → 繼父母須在繼子女滿18歲前結婚,收養關係必須在養子女滿16歲以前建立。
    → “未婚”包含從未結過婚,或配偶死亡,離異,或由於其他法律上的緣由導致結婚無效的各種情況。
  • IR-3:美國公民境外領養的孤兒。
  • IR-4:美國公民境內領養的孤兒。
  • IR-5:美國公民(滿21歲以上公民)的父母。
    →依規定,被別人領養的美國公民,無法為本身的生父母和親生兄弟姐妹申請移民。

二.受配額限制的親屬移民

除了直系親屬之外,其他親屬申請移民都要受到美國移民法規定的年度配額的限制。這種親屬移民依照親屬關係和申請者的身份不同,被分為四類優先類別。
  • 第一類優先類(Family First Preference)F1:美國公民已成年(21歲以上)的未婚(已離婚)子女,包含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婚生的未成年子女。
  • 第二優先A類(Family Second Preference)F2A: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。
  • 第二優先B類(Family Second Preference)F2B:美國永久居民的21歲以上未婚子女包括離婚的單身子女。
  • 第三優先類(Family Third Preference) F3: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、以及他們的配偶、未滿21歲的子女。
  • 第四優先類(Family Fourth Preference)F4: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、以及他們的配偶、未滿21歲的子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