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親屬移民

  • IR-1:美國公民結婚已滿2年以上的配偶
    CR-1:結婚未滿2年的配偶,先取2年條件式綠卡,到期前90天申請去除條件式
  • IR-2:美國公民,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;包括婚生、非婚生、繼子女、養子女
    * 繼父母須在繼子女滿18歲前結婚,收養關係必須在養子女滿16歲以前建立
    *“未婚”包含從未結過婚,或配偶死亡,離異,或由於其他法律上的緣由導致結婚無效的各種情況
  • IR-3:美國公民境外領養的孤兒
  • IR-4:美國公民境內領養的孤兒
  • IR-5:美國公民(滿21歲以上公民)的父母
    * 依規定,被領養的美國公民,無法為原生父母和親生兄弟姐妹申請移民
  • 第一類優先類(Family First Preference)F1:美國公民已成年(21歲以上)的未婚(已離婚)子女,包含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婚生的未成年子女
  • 第二優先A類(Family Second Preference)F2A: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
  • 第二優先B類(Family Second Preference)F2B:美國永久居民的21歲以上未婚子女包括離婚的單身子女
  • 第三優先類(Family Third Preference) F3: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、以及他們的配偶、未滿21歲的子女
  • 第四優先類(Family Fourth Preference)F4: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、以及他們的配偶、未滿21歲的子女

申請流程